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上级和本公司改革的要求,必需规范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使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做到有计划的培养企业人才和引进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技能素质。经公司教育培训委员会讨论,现就职工学历教育培训、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特殊工种的培、复训、各类政治轮训、讲座等相关培训的审批手续、培训经费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 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一律填写教育培训审批表。单位组织职工集体培训的由单位填写,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参加教育培训。职工个人提出教育培训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参加教育培训。
二、 非独立核算单位组织教育培训和职工个人提出教育培训的审批手续都必须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独立核算单位组织教育培训计划必须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 凡在册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培训的,学费原则上全部自理,职工取得学历证书后,学历证书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 对获得市劳动模范及以上的荣誉称号的职工,和高级技师、高级职称的教育培训费以及公司确定的公司级后备干部相关的教育培训费由本人垫付,取得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培训不合格的费用自理。
五、 职工参加本岗位专业业务培训,凭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费给予报销,证书复印件交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费用自理。
六、 职工参加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费用本人垫付,取得合格证书后,培训费由单位报销一次,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费用自理。
七、 上级组织职工参加上一技术等级培训的,培训的费用单位垫付,培训不合格的工资中扣除30%费用。
八、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上一技术等级培训的,费用本人垫付,取得合格证书后培训费单位报销一次,培训不合格的费用自理。
九、 上级组织职工参加本岗位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费用单位垫付,取得合格证书后培训费单位报销70%,个人承担30%,培训不合格的费用自理。
十、 职工本人提出职业资格培训的,费用本人垫付,取得合格证书后培训费单位报销70%,个人承担30%,培训不合格的费用自理。
十一、 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公司组织的各类政治轮训的、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由公司垫付,培训不合格的培训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十二、 因工作需要参加本岗位相关业务讲座,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培训费给予报销。
十三、 因公司资质和特殊工作需要教育培训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室确定,教育培训费由公司垫付,培训不合格的工资中扣除。
十四、 对进本单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职工,获得毕业证书并与现岗位对口或对单位今后发展有需要的,由单位领导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教育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 奖励标准: 获大专毕业生奖励1500元,获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励2000元,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000元。
十六、 凡经单位领导批准的职工各类的教育培训时间,原则以业余时间为主或凭学校出具的上课课程和考试通知作考勤依据。
十七、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一律自理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占用天数作缺勤处理。
十八、 本规定执行情况将列入各单位经济责任考核。
十九、 本规定在执行时如有某些条款修改时由公司教育培训委员会讨论并报公司总经理室同意,如有重大条款修改时,提请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
二十、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十一、 本规定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十二、 本规定先试运行修改后提请公司一届四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