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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常见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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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08-02-23
劳动工资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工资”?
2、什么叫津贴和补贴?
3、什么叫奖金?
4、什么叫计时工资?
5、什么叫计件工资?
6、什么是工资支付?
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8、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9、当前工资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10、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1、什么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2、什么是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1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4、企业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15、劳动者的工资应从什么时间计发?
16、如何理解工资应按月支付的规定?
17、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1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企业职工待岗工资如何规定?
19、企业富余人员放假期间如何发薪?
20、劳动者请事假工资如何发放?
21、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22、企业职工被错判刑后又宣告无罪释放,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23、职工因被错捕无罪释放后,拘捕期间的工资应由哪个单位补发?
2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他人?
25、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依法裁定的抚养费是克扣工资吗?
2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
27、企业不脱产工会委员占用半天时间研究组织职工参加厂运动会被扣发工资是否正确?
28、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
29、能否用职工工资充抵风险抵押金?
30、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否给予罚款和降低工资级制?
31、企业破产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
32、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出现哪些情形,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33、什么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4、如何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35、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36、现在滕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37、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需履行哪些程序?
38、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39、职工有事请假若干天后,当月领取的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40、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企业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条款?
41、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生活补助费”还是“经济补偿金”?
42、如何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43、如何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的指导和管理?
44、什么是工资指导线制度?
45、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6、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有什么作用?
47、什么是工资协商制度?
48、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9、工资协商三方机制指的是哪三方?
50、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51、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52、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有哪些类型?
5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需考虑哪些内外部因素?
54、如何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55、用人单位怎样制定工资调整方案?
56、什么叫加班加点工资?
5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58、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59、值班算不算加班?
60、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参加庆祝活动算不算加班,单位要不要支付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61、企业所属学校的教职员工,寒暑假组织加班可以发给加班费吗?
62、按计件工资制领取报酬后还能否领加班工资?
63、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64、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6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否适用加班工资?
66、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有什么不同?
67、计算加班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68、五一长假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69、长假加班怎样维权?
70、春节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7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可否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7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73、职工未完成工作任务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如何处理?
74、职工被除名工龄如何计算?
75、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76、拒绝加班,可以扣发工资吗?
77、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付加班费吗?
78、用人单位未要求员工加班,但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员工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79、哪些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80、国家规定哪些情况下,不准安排加班?
81、职工拒绝加班能否作为辞退理由?
82、如何综合治理职工工资外收入?
83、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的范围是什么?
84、如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85、如何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
86、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内容是什么?
87、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方法是什么?
88、加班加点有时间限制吗?
89、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90、什么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91、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92、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93、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度?
94、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以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95、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9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9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8、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9、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0、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101、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102、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行吗?
103、企业招用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104、用人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吗?
105、如何将岗位评价应用于薪酬设计中?
1、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工资”?
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什么叫津贴和补贴?
答: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3、什么叫奖金?
答: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4、什么叫计时工资?
答: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5、什么叫计件工资?
答: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返回
6、什么是工资支付?
答: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9、当前工资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答: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0、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11、什么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答: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2、什么是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答: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是指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支付和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以及受处分后人员的工资支付。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二是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4、企业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对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5、劳动者的工资应从什么时间计发?
答:用人单位应当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16、如何理解工资应按月支付的规定?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以下二点: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17、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企业职工待岗工资如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9、企业富余人员放假期间如何发薪?
答:《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0、劳动者请事假工资如何发放?
答: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21、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赔偿金。
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22、企业职工被错判刑后又宣告无罪释放,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犯罪又宣告无罪释放的职工,则应按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理。

23、职工因被错捕无罪释放后,拘捕期间的工资应由哪个单位补发?
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 自由,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被错捕无罪释放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请求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所在的企业不宜再重复支付其在错捕拘押期间的工资。
2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他人?
答:企业未经职工本人同意将所得工资发给他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25、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依法裁定的抚养费是克扣工资吗?
答: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抚养费,如果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拒不缴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从工资中扣除,这种扣除与无端克扣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不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而且是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的措施。

2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
答: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还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作为事假扣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给予补发。对女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

27、企业不脱产工会委员占用半天时间研究组织职工参加厂运动会被扣发工资是否正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里所指的社会活动包括:(1)行使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乡)级以上的代表会议;(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因此,不脱产工会委员因参加厂工会召开的会议半天被扣发了工资是错误的,应当发还。

28、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见,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是从劳动报酬方面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种保护。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有关劳动者可放假休息或参加庆祝活动的,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

29、能否用职工工资充抵风险抵押金?
答:原劳动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在实行承包经营中,要求承包人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是可以的,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厂方不应要求职工也缴纳风险抵押金,因为此时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而不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缴纳风险金或入股则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以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

30、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否给予罚款和降低工资级制?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对于给予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31、企业破产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破产法》第2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1条都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及《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职工工资引 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仲裁委员会可以将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32、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出现哪些情形,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答: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情形。
33、什么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 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34、如何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答: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规定,保证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获得符合国家政策的劳动报酬。对生产正常的企业和困难企业中的在岗职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按该规定予以处罚。要总结经验,研究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并在国家已有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完善最低工资立法。要建立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使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35、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答:(1)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含见习、学徒期人员),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6、现在滕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鲁政字[2004]932号和枣政[2005]41号,滕州市现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从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7、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志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8、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答: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39、职工有事请假若干天后,当月领取的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答:单位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职工没有出全勤,单位扣除缺勤工资后,在出勤的工作日内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日工资,虽然当月职工领取工资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单位并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40、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企业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条款?
答: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条款时,也必须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度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办。

41、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生活补助费”还是“经济补偿金”?
答:《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十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该“标准工资”是指终止合同时的实得工资,不是指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42、如何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控制企业实发工资增长的主要手段,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有工资收入都必须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各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核发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和总挂钩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并审核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检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落实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43、如何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的指导和管理?
答:原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劳部发〔1997〕44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在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工成本水平,指导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加强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的比较,引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要结合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和财税大检查,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部人工成本列支情况的审核。严禁任何地区、部门擅开列支成本的口子,对超出国家规定多列支成本或套取现金乱发钱物的企业给予处罚。

44、什么是工资指导线制度?
答: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工资指导线由工资增长预警线、工资增长基准线和工资增长下线组成:
(1)工资增长预警线是政府依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
(2)工资增长基准线是政府对大多数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要求。
(3)工资增长下线是政府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起码要求。明确规定这类企业的实际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5、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46、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有什么作用?
答:①通过向社会发布基本覆盖我市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的职位(工种),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商谈确定某一职位(工种)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
②指导企业根据发布的劳动力工资价格信息,搞好内部工资分配,合理确定内部各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理顺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③为新办企业在确定员工初始工资水平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岗位劳动报酬水平提供参考。
④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提供依据。
47、什么是工资协商制度?
答:工资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建立工资协商制度是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8、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49、工资协商三方机制指的是哪三方?
答:工资协商三方指:1、政府一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代表;2、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3、企业一方由经贸局和工商联代表。
50、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就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的制度。工资是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劳动双方的利益。因此,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商是集体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51、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从企业职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可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必强求面面俱到。双方认为应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包括劳动分红、职工股的股息红利分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他与职工分配有关系的事项。
52、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类型有:(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即以企业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协议。(2)行业(产业)工资集体协商,即以行业(产业)为单位通过所属工会与对应的经营方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产业)的工资协议。(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即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通过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联合会与对应的地区企业主授权组织,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协议。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主要是企业级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以积极探索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5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需考虑哪些内外部因素?
答:企业工会在研究工资集体协商方案时应考虑的内部因素主要有:(1)本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情况、年度企业利润增减情况;(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3)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形式、工资结构及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情况;(4)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企业人工成本情况:(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企业工会需要考虑的外部因素主要有:(1)国家、地方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政策;(2)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同行业人工成本情况;(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预警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6)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54、如何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答: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各个企业要耕具不同企业特点和不同经营状况选择不同的工资协商重点。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是工资水平的提高、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和如何处理好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企业效益差或亏损企业,工资协商的重点应放在基本劳动报酬的保障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协商。困难企业可以就避免拖欠职工工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等职工最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协商。
55、用人单位怎样制定工资调整方案?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56、什么叫加班加点工资?
答: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加点是指每天超过8小时之外的上班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5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4)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5)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58、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59、值班算不算加班?
答: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因为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
60、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参加庆祝活动算不算加班,单位要不要支付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答:根据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的规定,妇女节属于法定节日,妇女节对妇女放假半天;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关于妇女节放假期间女职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61、企业所属学校的教职员工,寒暑假组织加班可以发给加班费吗?
答:企业所属学校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教职员工在寒暑假期间由企业抽调部分人员加班是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这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休假日,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62、按计件工资制领取报酬后还能否领加班工资?
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 “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63、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答: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64、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 不完全正确的。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的,那么是允许的;但对于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还是要因人而异的。
6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否适用加班工资?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66、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67、计算加班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答: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68、五一长假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在7日长假中, 5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69、长假加班怎样维权?
答:我们提醒劳动者,五一长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第一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可拨打各地劳动保障热线12333举报。
70、春节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在7日春节长假中, 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2日到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 支付加班工资。
7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可否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答: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7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答:若劳动者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执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则不需支付加班费。
73、职工未完成工作任务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如何处理?
答: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因劳动者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对职工未完成工作当月的工资,最高处以20%的经济处罚。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C1994)489号)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4、职工被除名工龄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罚。按规定,被开除、被判刑人员其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而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单位内部管理职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单位同样会把他们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所以,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即:如果他们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他们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
75、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答: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批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工资的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 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76、拒绝加班,可以扣发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因此,只要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离线KINGJIA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8-02-25
顶一下
离线^_^小莫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8-06-18
谢谢楼主无私奉献.支持!!
离线jannie_gu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06-26
好详细啊,楼主很辛苦。谢谢。
离线周长虹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8-06-26
哇,第一次看到这么好的分享
离线紫米露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8-06-30
楼主真的好好噢,谢谢了拉
离线小豆子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8-09-24
打印了,慢慢看,哈哈
离线小豆子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8-09-24
楼主好像还有30几道题没答案呀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8-09-26
呵呵!!这个资料是最近最需要的,楼主整理的真是辛苦咯!还剩下的问题,也希望尽快得到楼主的回答!谢谢咯
离线陆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8-09-26
好东东阿,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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