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者,您好。
我准备依照“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来办理户口,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收单位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我的情况如下(重点是下面第4点):
1. 我LP博士在上海落户,户口在已买房子内
2. 我本人本科,毕业落户深圳。现在上海工作,办理有居住证
3. 我们公司是外资在上海的代表处,通过上海外服签的劳动合同,然后再签派遣协议到我们单位
4. 咨询人才中心,关于“(7)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收单位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条中,要求”上海接收单位函“ 中必须是有实际法人代表的用人单位,而通过上海外服不能办理。
请问:是否有其它途径在目前的工作单位来办理户口迁移?谢谢!
另找到以下关于应届生办理户口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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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0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签订就业协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200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录用工作已基本结束,回顾今年本市用人单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在:
1、强调"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的要求。该要求可以理解为:在本市注册,具有自主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般应直接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以下简称:"签约")。
2、增设用人单位为外地生(指:外地户口学生)申请上海市户口的资质条件:"2006年为外地生申请上海市户口的单位须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在沪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对于经批准可办理上海市户口的外地生及用人单位严格实行 "一个窗口,四个一致"的管理规定。"一个窗口"是指:外地生的入户、档案、用工、退工等相关手续归口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个"窗口"办理。"四个一致"是指:上述经办事项必须做到:签约单位(即《报到证》所列单位)、户口申请单位(即:《批复》所列单位)、用工/退工单位(即:《劳动合同》订立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
据悉,上述政策要求、管理规定以及执行力度将在2007年得以更加严格和强化。预计,尚若出现不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的情形,将可能带来以下难以解决的隐患:
1、若签约单位无申请上海户口资质,则政府不予申请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审批通过。
2、由于不符合"四个一致"的管理规定,即使户口审批通过,但是也不能办理入户、用/退工手续。另外,还会影响员工正常办理出境事宜。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对规范200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签约、申办户口工作提出以下服务原则:
1、"签约单位与用工类别相配套"原则
由客户参照2006年或对照2007年将出台的单位申办上海市户口的资质条件,确定与学生签约的单位和用工类别:凡确定由客户自行与学生签约申办户口,则属外商用工。凡确定委托外服与学生签约申办户口,则属外服用工。
2、"用工类别与劳动合同、社保类别相一致"原则
凡客户确定外商自行签约用工,则由外商签订劳动合同,外服代办外商名下的用工、社保。
凡客户确定委托外服签约用工,则由外服签订劳动合同,外服办理外服名下的用工、社保。
另外,为了帮助客户切实做好应届生的签约、申办户口等相关工作,外服将继续提供以下四项服务:
1、对于确定由外商自行签约用工的客户,可委托外服代办2007年单位需求信息登记,领取"信息登记号"。材料要求可登陆
www.firstjob.com.cn 查询。
2、对于确定委托外服签约用工的客户,请客户向学生出具《委托签约证明》(见附件)并来外服办理签约手续。
3、外地生申请上海户口的材料和审批通过后办理入户的资料均可委托外服代送代办。材料要求可登陆
www.firstjob.com.cn 查询。
4、外服提供本市应届毕业生录用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解答。
咨询热线:53830932 戎蓓雯
接待地址:金陵西路28号2楼(南大厅)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签约证明》下载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0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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